环境违法重点案件:霸州一制管厂被罚90万元!

时间: 2024-06-21 17:34:12
作者: 电器类

  为进一步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针对2019年度环境违法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现将6件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2019年4月10日凌晨3点30分左右,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分局执法人员对霸州市盛达制管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将污水收集池内的污水通过塑料钢丝软管抽至清水池,在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备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至东段乡污水管网。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该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执行标准中第(三)项第(二)目的规定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以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执行标准中第(三)项第(二)目中因主观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90万元整。

  2019年3月4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三河首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2019年5月23日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中心执法人员对三河首嘉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2号生产线布袋除尘器下部存在破损现象,粉尘溢出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三河市分局立即对该企业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30万元。

  2019年6月19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廊坊爱依瑞斯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即对该公司做了立案调查,确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香河县分局立即对该公司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相关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于2019年6月19日对廊坊爱依瑞斯家具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香环责改字【2019】E82号),责令停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废气通过环保设施处理后外排。并处罚款40万元。目前问题已整改,罚款已缴纳。

  大厂县伊美安河北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吸塑车间不正常运行VOCs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9年9月4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分局执法人员对伊美安河北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吸塑车间光氧催化设施灯管及钛板沾满附着物,已没有解决能力,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此申请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整。

  2019年10月14日,大厂分局执法人员对伊美安河北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吸塑车间不正常运行VOCs污染防治设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后督察,该公司已整改完毕。

  2019年7月4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对河北吉合色母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常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正常使用。7月8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核查,经调查询问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实。

  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由于该公司本年度第三次违反该条款,按照《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第三小项的要求,对该公司处于罚款10万元。

  该公司当年度第三次按照《大气法》第一百零八条进行处罚,是多次违反同一条款的典型案例。

  2019年8月21日至22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绿源城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固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废水临时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8月22日检测结果为该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9月11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污水处理厂再次进行核查,制作了《环境监察现场报告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对其申请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进行处罚,按照《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执行标准第二项第四小项第二小项的规定,对固安绿源城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0万元。该公司已于2019年12月6日自动履行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