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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则的化妆品案)
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则的化妆品案
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内容与产品存案内容不一致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百色查看分局执法人员监督下,毁掉库存的两款产品剩下包装标签。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884元(人民币陆仟捌佰捌拾肆元整);2、处货值金额16436元1倍的罚款,即16436元(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叁拾陆元整)。以上罚没款算计23320元(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贰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