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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周启动仪式在山东济南举办。本届宣传周主题为“安全用妆,美丽有法”,逐步加强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的宣贯,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公众对儿童化妆品安全使用的认知水平,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妆品。
健康美丽,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追求;掌握安全用妆科学知识,是人民对科普宣传工作的新期待。2019年以来,国家药监局每年5月均举办以“安全用妆”为主旨的“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树立了化妆品科普宣传品牌。前两届宣传周共组织各类活动3000余场,推出的“化妆品监管”APP用户已超过200万,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和公众对化妆品安全的认知水平。
今年的宣传周活动自5月24日至30日,为期一周。宣传周活动期间,“为民办实事,法规宣贯万里行”、“5·25爱肤日”、网络公益培训、实验室开放活动、生产企业开放活动、科普大讲堂活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论坛等重点活动将陆续开展。
在主会场会议进行的同时,湖北、浙江、陕西、广东省药监局分别在杭州、武汉、西安、广州4个分会场启动2021年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
2021年4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公告,指出: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依据《分类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
2021年4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公告,指出:
一、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 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三、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021年4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公告,指出: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前,必须依据《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二、为规范指导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技术导则》提供了化妆品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的完整版和简化版示例。在2024年5月1日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技术导则》有关要求,提交简化版产品安全评估报告。
以上三个公告均为2021年4月8日发布,且均为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5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建议》,意见指出:
二是提高审评能力,优化审评机制。优化中药和生物制品(疫苗)等审评检查机构设置,优化应急和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研审联动工作机制,鼓励新技术应用和新产品研发。优化中药审评机制,遵循中药研制规律,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特色审评证据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
四是提高检验检验测试能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科学权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测试体系,推进省级药品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批签发能力建设,加强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体系建设和各级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意见》强调,要完善各级人民政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强化应对突发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检验测试、体系核查、审评审批、监测评价等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加强国家药监局安全应急演练中心建设。强化应急关键技术研发。
2021年4月12日,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精确指出了产品检验报告需要具备美白祛斑等效评价。